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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通学校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6-27 09:50:03  作者: ht_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职教育的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对我校成人学历教育的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以下简称违纪)的学生,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做到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视情况分别处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我校学生,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根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对于违纪的学生,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其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留校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表现良好者,期满后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良者或又有违纪行为并应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的;
    (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联络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四)曾经违纪经教育不改又重犯的;
    (五)违纪主观恶意较大的;
    (六)威胁、利诱或者打击报复的;
    (七)其它应予从重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学校违纪处理工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形者。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理
 
    第十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受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或其它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者,学院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受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拘留处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受拘留以下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情节轻微,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不予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对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有损大学生和学校形象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下列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有滋扰、侮辱、诽谤、偷窥、猥亵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传看、传阅、复制、传播、出租、制作淫秽书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健康娱乐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学生宿舍异性同宿、公共场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提供条件、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资较大者,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对盗窃、诈骗或以其它非法方式侵犯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定罪标准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权益者,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下列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破坏消防设施、擅自修改、涂抹或移动消防标志,谎报险情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或具有放射性物品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损坏、移动交通标志或设施等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水电设施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破坏校园内公共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实验或实习操作规程以及社会实践要求的,给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破坏校内纪念碑、公共标牌、板报画廊、广播设备、名人雕像及其他人文景观标志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扰乱校园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酗酒、哄闹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引起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加活动故意拥挤、起哄、嬉戏打闹,未造成事故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妨碍教职工或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处分;具有威胁报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审批擅自举行跨校活动、非法游行或集会的组织者及发挥重要作用或不良影响的参加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非法出版、散发、传播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的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具有人身攻击、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等情节且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乱涂、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其它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八)参与非法组织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活动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编制、传播破坏性、欺诈性信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不尊重他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校内组织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在校内抽烟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非法经营或其它侵犯公私权益者,除依法上缴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举办募捐、非法经商或传销活动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困难补助以及其它有关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剽窃他人智力成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留宿校外人员的,加重一级处分。
    (三)制造噪音,给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饲养宠物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应当住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多次不按时归寝或在学校外留宿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扰乱学校宿舍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违纪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盗窃或骗取财产、服务及有价值的数据者,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进行处理;
    (二)私自篡改、删除、增加或其它破坏集体或他人数据库、应用程序以及其它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玩游戏、制造、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它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等技术手段违纪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对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但未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先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三)参与打架但未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参与打架动手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打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打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受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为打人提供凶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预谋策划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动手打人或打架造成一方或双方身体或财物受到损害的,除按照本条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责任人还应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赔偿;有过错的受害人或其他参与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考试纪律者,可进行通报批评,并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具体处理办法按照学校《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学校内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伪造、变造学生证、学习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者,可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旷课、缺勤达到一定程度者,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累计旷课学时数达20学时的,可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学时数达20学时以上50学时以下的,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累计旷课学时数达5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因旷课、缺勤已受到处分,又在该学期内继续旷课、缺勤累计达20学时以上的,可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再给予其处分。
学生军训、专业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等未具体规定学时的,可按每天6学时折算。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相近条款处理。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违纪事件发生后,相关系或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有关违反治安秩序的违纪事件,由学校保卫处调查取证;一般性学生违纪事件由相关人员调查取证;跨班级的学生之间所发生的违纪事件应先由各班主任积极协商调查取证,协商处理不成的,报学生管理部门主持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调查取证人员应注意保护被调查人员的隐私和相关权益。调查取证人员与违纪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调查应首先了解事件发生的事由、时间、地点、场所等基本情况;要特别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因果关系、情节和是否有危害及危害程度进行认真调查询问。
    第二十八条调查人员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二十九条班或其他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后,认为有可能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管理部门处审核。
    第三十条班或有关调查取证部门应向学生管理部门报送如下材料:
    (一)当事人本人签字的陈述材料;
    (二)当事人签名的检讨书;
    (三)取证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四)学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处理意见。
上述(一)、(二)项材料在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暂不报送。
    第三十一条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有关系应当告知学生拟给予其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有关部门应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给予学生处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由班主任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管处审核备案,主管学校领导批准;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班主任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管理部门复核,校会议研究决定,校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并在学校内宣传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三十四条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班级、专业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理由和根据;
    (四)处分决定;
    (五)决定单位的印章及决定日期。
第三十五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未按有关规定撤销其处分之前,不具备助学金、奖学金以及相关的评优资格。
第三十六条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6个月以后或者在毕业前,可以根据平时表现,解除处分给予安置。
第三十七条学生毕业前尚未解除处分的,其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并不给予安置。
第三十八条学生对涉及其本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述。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班级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的本班学生学生行为管理细则,报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公布后生效。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所规定的“以上”“以下”的处分,均包括本级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管理部门会同学校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4日起开始施行。